关于开展同济大学2008年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8-03-17
为了奖励我校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我校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建设工作,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水平,并为申报上海市和国家级教学成果作准备。根据[1998]同教41号文件《同济大学教学成果奖实施办法》的精神,决定开展2008年同济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教学成果定义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和教学管理方案。
2、申报范围
我校从事普通高等教育教学(含研究生、本科、专科)以及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
3、申请条件及要求
(1)在我校教学、人才培养以及教学管理的主要方面(包括教学改革与研究、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实践教学和教学管理等)有实质性突破的教学成果。
(2)教学成果必须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的检验。
(3)每项成果主要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5人。
(4)按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5)申请人填写《同济大学教学成果奖申请表》(登录教务处网站下载)一式二份,以及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和相关材料于4月30日交教务处教学研究科。
4、奖励的等级
校级教学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对获奖项目授予项目主要完成人奖励证书和奖金。
教务处
2008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