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试点基金章程
时间:2006-11-22

(初稿试行)

第一章 创新训练计划试点基金设立的目的

第一条 国家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试点基金是教育部与学校为了加强本科生的创新能力培养而设立资助在校有特长或对某方面有浓厚兴趣的本科生开展创新实践训练。以学生特长、兴趣为出发点,以学会做事为基本要求,注重过程,追求实效,达到学生通过创新训练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之目的

                           第二章 创新训练计划试点基金的准备

第二条 成立由主管副校长负责的管理小组。小组设在教务处,负责制定计划和政策、制订章程、搭建平台,发布信息,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组织学生活动,举办学术沙龙,争取社会支持等。

第三条 学校为国家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搭建两类平台。第一类以专业学科为依托;第二类以交叉学科为依托。每个平台指定1个负责人。

第四条 每个平台选择科研能力强并有责任心的教师1-3名(一般为教授或副教授)组成指导教师(组),负责指导学生创新训练的具体实施,学校将提供合理的工作量予以保障。

第三章 创新训练计划试点基金来源与用途

第五条 资金来源:教育部拨款和学校配套,作为国家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试点基金的专项资金。创新训练计划试点基金可以接受社会的资助,包括企业、投资机构、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无偿捐助。各种来源的基金均由创新训练计划试点基金管理小组统一管理。

第六条 资金用途:创新训练计划试点基金用来支持全日制在校本科生进行的创新实践活动。

第七条 该创新训练计划试点基金重点支持与学生特长、兴趣相符,且有一定可行性的创新训练项目。

第四章 创新训练计划试点基金申请条件

第八条 具有同济大学正式学籍的一至三年级本科生,以一至二年级为主。

第九条 申请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理由充分,学生自身条件和学校条件具备。

2、项目方案具体,具可行性。

3、项目具创新内容和特色。

4、项目负责人责任心强,具创新意识和实际能力。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项目申报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学校将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国家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动员,并在校园网上发布相关通知、公布《章程》、各个研究平台介绍、学校相关政策说明、国家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申请表等。

第十一条 全校本科生依据自己的特长和兴趣,根据《章程》以及学校各个研究平台具备的研究条件,自由提出项目申请。

第六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学生自由提出的申请书进行预审,按11.5比例确定参加答辩的学生名单。

第十三条 以研究平台为单位,由平台负责人组织专家对入围学生进行答辩,按照答辩成绩确定项目初步名单。

第十四条 初步名单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在网上公示,公示期结束后,形成项目最终名单。

                             第七章  项目运行和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负责人所在学院和学校教务处三方签定项目认定书。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项目立项《章程》和项目认定书的要求下达项目经费。

第十七条 各研究平台基于各自特点制定项目运行操作办法。

第十八条 申请人或团队根据运行操作办法规定在导师指引下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定期对各研究平台项目进展实施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项目运行一般2-3年,一、二级学生3年,三年级学生2年。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运行期间,按照我校“本科教学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实行“目标、规划、实施、监控、改革”的闭环系统实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三次拨付。立项后拨付经费总额的40%,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经费总额的40%,结项后拨付剩余的20%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处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使用按照《章程》、项目认定书中的经费预算、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对项目经费使用实行经常性的监督管理,保证经费使用科学、合理、规范。

第二十六条 学校明确规定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研究经费。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将分中期检查验收和项目结题验收两个环节。

第二十八条 中期检查验收主要由各平台负责人组织,项目验收情况总结和相关项目的中期验收情况表交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中期验收若不合格,项目将被终止。

第三十条 结题验收由教务处组织,项目负责人填写《同济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鉴定书》,经指导教师、平台负责人、所在学院(系)领导和教务处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九章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本办法自批准之日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